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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房地產商中介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通過各種手段“壓榨”消費者以圖牟利
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馬燦
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以下簡稱中消協)發(fā)布《商品房投訴情況專題報告》,針對房屋質量、價外加價、違約、違規(guī)誘導購房人、中介等方面對商品房投訴進行分析。中消協表示,房地產行業(yè)逐漸進入調整期,但是部分房地產領域經營者仍未擺脫賣方市場思維,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通過各種手段“壓榨”消費者以圖牟利。而買房,是老百姓最重要的消費需求之一,但又缺乏相關知識。那么,消費者在買房時,該注意哪些問題?
房屋質量,暗藏玄機不勝防
案例:2020年9月6日,廣州某香港品牌樓盤60多名業(yè)主集體聯名向廣州市消費者委員會反映小區(qū)內剛收樓的樓盤水管存在嚴重生銹問題。水管銹蝕會影響用水安全,也會極大縮短水管正常使用壽命,構成房屋質量隱患。
中消協指出,在房屋質量方面,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房屋質量差,墻體及天花板開裂,地基下沉,屋面漏水滲水,管道滲漏不通等;精裝修房暗藏玄機,如用材不實,高端宣傳、低標配置,工藝粗糙、質量不過關等;隱蔽工程偷工減料,使用次品材料等;水電管線布設不規(guī)范,使用不合格、劣質材料等;房屋有質量問題不及時維修或維修質量差。
中消協建議,當房屋出現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嚴重質量問題,影響消費者居住時,消費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開發(fā)商賠償損失。當房屋出現滲水、空鼓等非嚴重質量問題時,保修期內開發(fā)商應承擔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其他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價外加價,變相抬高售房價
案例:2019年5月,蔣先生購買了南京市某樓盤的房子,刷卡付款時蔣先生被要求按照2筆刷,一筆是276萬多元,另一筆50萬元,兩張收據的單位名稱不同,其中50萬元為改造費,收據單位為某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當時未給出改造項目和標準,且合同內未體現50萬元改造的內容。后經過了解,與蔣先生同一戶型的其他業(yè)主存在未收50萬元改造費的情況。隨即,蔣先生要求退還50萬元費用遭拒。
中消協指出,在房屋價格方面,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買房被要求購買裝修包、升級包等費用,變相提高房價,一些搖號熱銷樓盤的置業(yè)顧問隱晦地告訴購房者,不買“裝修升級包”就無法簽訂購房合同;隨意收取房價外費用,如團購費、排號費、改造費、開戶費等;混淆定金、訂金、意向金等。有的開發(fā)商銷售時收取誠意金,選房時未經消費者同意將誠意金轉為定金并開具專用收據。發(fā)生糾紛時以定金不退為由拒絕退款。
中消協稱,商品房買賣中,開發(fā)商經常以認籌金、誠意金、排號費等各種名義提前收取消費者費用,然后通過合同將其轉化為定金,限制消費者解除合同的權利,使消費者權益遭受損害。消費者要注意查看相關票據和合同內容,防止交費名目發(fā)生變化。
隱瞞夸大,違規(guī)誘導購房人
案例:2021年6月,消費者宮女士在浙江省嘉興市平湖市某樓盤看中一套商品房,當時支付了20萬誠意金,手上只有認購書和收款收據。然而開發(fā)商沒有告知該商品房位于火葬場旁邊,隱瞞了重要信息,宮女士要求開發(fā)商退房,開發(fā)商拖延不肯退。
中消協指出,在售樓宣傳方面,消費者投訴主要問題有:隱瞞房屋性質,違規(guī)誘導消費者交易,比如隱瞞限售房情況(限售期內不能過戶)、公寓房的產權年限(大多為40年)等,損害消費者權益;通過圖片文字、現場展示、口頭承諾等形式做虛假宣傳、虛假承諾;以協助辦理貸款為名誘導不具備條件的消費者購房;隱瞞重要不利因素,未充分履行告知義務,比如周邊設施情況等;夸大宣傳房屋的有利條件,誘導交易,比如學區(qū)房、交通條件等。
中消協表示,房地產廣告內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不得以項目到達某一具體參照物的所需時間表示項目位置、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guī)定、對規(guī)劃或者建設中的市政條件作誤導宣傳。對于房屋交易,消費者應當結合自身信貸條件合理安排,不符合信貸條件的,切勿輕信開發(fā)商或中介協助成功辦理貸款的承諾。
花式違約,各種理由拒擔責
案例:2019年11月,潘先生在安徽滁州天長市某房產公司訂購一套房屋,并簽訂了無理由退房協議,協議書規(guī)定購房人自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無理由退房協議書》之日起至辦理入住手續(xù)前的任何時間,購房人享有無理由退房的權利。自潘先生簽訂合同后,房產公司卻一直不能正式網簽,故于2020年11月9日申請無理由退房。房產公司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予以退款。
中消協指出,在合同履行方面,消費者投訴主要問題有:交付的房屋與樣板房、樓書宣傳等不一致,如房屋層高變低、多出橫梁等;房屋面積縮水,與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開發(fā)商延遲交房,拒不承擔違約責任;交房后,不能及時協助業(yè)主辦理過戶;綠化帶、健身區(qū)等未隨房交付或改為其他用途,如游泳池變停車位等;利用補充協議、特別約定等方式推行不公平格式條款。
中消協稱,相對于消費者而言,開發(fā)商屬于強勢一方。一些開發(fā)商利用定金等方式先行固定消費者,再通過補充協議等“繞開”示范合同強迫消費者接受其單方擬定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排除、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消費者要么接受不公平條款,要么損失定金,陷于兩難境地,對此應予嚴厲制裁。
房屋中介,魚龍混雜要當心
案例:2021年7月,王女士通過某房產中介購買一套房屋,簽約當日甲方稱房產證丟失,并再三保證房產面積為116平方米。王女士預付房款5萬元給房產中介。后王女士到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時了解到該處房產實際登記面積為113.22平方米,比合同中的面積少2.78平方米。王女士當即與房產中介反映面積不符的問題,中介方得知后,提出與甲方協商在原成交價基礎上降3萬元來解決,甲方不同意。消費者要求退購房款5萬元,房產中介負責人表示只能退3萬元。
中消協指出,在房屋中介方面,消費者投訴的主要問題有:一些房屋中介弄虛作假,比如發(fā)布虛假房源信息、房源價格不透明、隱瞞房屋的真實情況等;有的存在亂收費現象,比如未告知或未經消費者同意收取代辦費、銀行貸款手續(xù)費等;有些房屋中介違規(guī)操作,比如泄露買賣雙方個人信息、承諾辦理銀行貸款、代替銀行為買方做資金監(jiān)管、將購房款據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等;有的中介公司及工作人員混淆網簽備案、網簽居間、抵押等概念,誤導購房人,使其支付首付與中介費后無法實現網簽過戶;有些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未按照合同內容履約等。
中消協建議,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應當如實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并就各方權利義務進行如實告知。房地產經紀機構及經紀人未履行應盡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上述這些現象和問題,中消協稱,隨著房地產調控政策持續(xù)實施,房地產行業(yè)逐漸進入調整期。但是部分房地產領域經營者仍未擺脫賣方市場思維,利用自身強勢地位,通過各種手段“壓榨”消費者以圖牟利。因此,中消協特別提醒消費者,購房要注意多看多問,加強自我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