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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野生穿山甲?判7個月罰5萬
惠州日報訊 (記者葉文青 通訊員黃麗心)近日,惠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食用穿山甲的案件,被告人阿宗犯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據(jù)了解,阿宗患有嚴重風濕性疾病。他聽聞食用穿山甲可以治療風濕病。2024年3月,阿宗以2萬元的價格向小新(另案處理)購買了一只穿山甲。阿宗為小新提供宰殺處所,小新將穿山甲宰殺后交給阿宗。阿宗將穿山甲肉用于自食,鱗片帶回家中晾曬,準備用于配藥。
2024年4月,民警在阿宗住處繳獲一批疑似穿山甲鱗片。經(jīng)鑒定,該批繳獲的鱗片均為穿山甲鱗片,凈重407克,涉案總價值22792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阿宗無視國家法律,非法收購并參與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瀕危野生動物穿山甲,其行為構成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對此,法院判決被告人阿宗犯危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據(jù)了解,穿山甲是國家一級保護動物,以白蟻、螞蟻為食,能保護森林和改良土壤,對生態(tài)保護意義重大,是“森林衛(wèi)士”。但野生動物身上攜帶大量病毒,在獵捕、食用的過程中極易引起病毒的擴散傳播。濫食野生動物會帶來健康風險同時涉嫌違法犯罪。我國刑法規(guī)定,非法捕殺、買賣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此,惠城法院行政庭法官張霞呼吁,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請大家愛護野生動物,抵制交易行為,革除濫食陋習,保護穿山甲,從我做起。